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金融标准化“十四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制定,明确“十四五”时期统筹推进金融标准化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规划》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支撑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为底线,推动标准化与金融业重点领域深度融合,支持健全现代金融体系,融入和服务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规划》提出,到2025年,与现代金融体系相适应的标准体系基本建成,金融标准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质量效益和生态效益充分显现,标准化支撑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展望2035年,科学适用、结构合理、开放兼容、国际接轨的金融标准体系更加健全,市场驱动、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开放融合的金融标准化工作格局全面形成,标准化成为支撑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
《规划》明确七个方面的重点。一是标准化辅助现代金融管理。完善金融风险防控标准,健全金融业综合统计标准,推进金融消费者保护标准建设,加强标准对金融监管的支持。二是标准化助力健全金融市场体系。完善金融基础设施标准,深入推进证券期货标准建设,加大黄金市场标准供给,拓展升级保险市场标准。三是标准化支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快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有效推进普惠金融标准建设,加强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标准保障。四是标准化引领金融业数字生态建设。稳步推进金融科技标准建设,系统完善金融数据要素标准,健全金融信息基础设施标准,强化金融网络安全标准防护,推进金融业信息化核心技术安全可控标准建设。五是深化金融标准化高水平开放。加快先进金融国际标准转化应用,积极参与金融国际标准化活动。六是推动金融标准化改革创新。优化金融标准供给结构,强化金融标准实施应用,培育金融标准化服务业,推动金融标准检测认证协同发展。七是夯实金融标准化发展基础。优化金融标准化运行机制,提升金融机构标准化能力,推动金融标准化工作数字化转型,加强金融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
《规划》提出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实施机制、强化宣传交流等保障措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8月20日
安徽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交易场所经营行为,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保障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切实防范风险,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服务实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安徽省内经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商品现货类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包括外省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但不包括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也不包括由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
◈ 权益类交易是指从事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知识产权、文化产权、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的活动。
省外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徽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加强对全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风险处置等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研究制定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全省交易场所运行监测体系,研究制定交易场所发展规划,贯彻落实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及办公室的工作部署,指导监督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落实交易场所行业与日常管理责任。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日常工作。
各设区市政府指定相关部门作为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交易场所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职责。
第四条 未经省政府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设立交易场所,组织开展或变相组织开展交易活动。未经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第五条 交易场所应当依法合规经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市场主体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省政府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使交易场所的设立与当地产业支撑条件相协调。原则上一类交易场所只批设一家,不设立与当地产业无关的交易品种。
第七条 新设交易场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实缴资本、出资来源和股本结构;
(二)符合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行业背景、资产情况等)的主发起人、控股股东、其他法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
(三)具备符合交易场所经营和风险控制所需的各类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规则、交易方式、价格形成机制、风险控制制度、风险处置预案、交易风险准备金制度、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等;
(四)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及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稳定的交易信息系统和其他设施;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发起人发起设立交易场所,应向拟设立交易场所注册地的设区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设区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会商省相关部门,向省政府提出办理意见。新设立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所”的,省政府批准设立前,应征求并取得部际联席会议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在交易场所整合工作尚未完成前,全省不新设交易场所(包括各类交易中心、交易市场以及其他带有交易功能的机构);确有必要新设交易场所的,应符合全省交易场所整体规划,并事先取得部际联席会议的书面同意。
第十条 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设立的,须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本省交易场所在省内、省外设立分支机构,按照新设交易场所程序和标准报省政府批准;
(二)省外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持所在地省级政府拟设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按照新设交易场所程序和条件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主发起人应当持省政府关于交易场所(包括营业性分支机构,下同)的批准筹建文件开展筹建工作,筹建完成后,向设区市政府提交开业申请材料申请开业。设区市政府对其进行初步验收,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经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验收,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开业批复。验收不合规的,可给予一次整改验收机会,整改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 获准筹建的交易场所,应当自省政府批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主发起人可向设区市政府申请筹建延期,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筹建逾期未获准开业的,批准筹建的相关文件失效。
第十三条 主发起人应当持省政府关于交易场所的批准设立文件,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交易场所的设立登记。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注销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交易场所发生下列变更事项的,需经省政府同意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并抄送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一)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股东或组织形式;
(二)变更交易模式。
第十五条 交易场所发生下列变更事项的,需经日常监管部门同意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抄送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一)变更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
(二)新增交易品种、经营范围;
(三)增加或变更资金存管银行;
(四)变更交易信息系统。
交易场所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在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报日常监管部门备案,并抄送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变更修改交易资金管理制度、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和变更;
(四)注销分支机构;
(五)取得其他许可或备案资质;
(六)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交易场所名称与经营范围要名实相符,不得随意变更。交易场所注册地、实际经营地、服务器所在地应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交易场所拟终止提供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向日常监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主体,确定退出方案,在媒体上公示退出公告及处置方案,妥善处理投资者保证金和其他资产,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及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日常监管部门应当对其制定的退出方案进行审查,并向社会公示后,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交易场所解散,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应当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在媒体发布公告。
交易场所因破产而终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破产清算。
第十七条 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产品,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推介会、公开劝诱等公开或者变相公开方式发行产品;
(二)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开展信贷、证券、保险等金融产品交易。以上金融产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监管的所有金融产品,含票据、信托产品、信托受益权、私募证券、私募基金份额、资产证券化产品、保险资产等;
(三)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四)不得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五)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六)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将权益拆分发行、降低投资者门槛,变相突破200人界限;
(七)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八)不得开展现货连续(延期)交易,交易必须全款实货,交易客户限定为行业内企业,不得开展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和类似证券发行上市的现货发售模式,不得开展黄金、白银、石油、邮币卡等交易;
(九)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不得挪用或变相挪用投资者资金;
(十一)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误导;
(十二)不得开展融资融货交易;
(十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禁止事项。
第十八条 交易场所应当根据交易特点,依法制定交易规则。交易规则内容包括:交易品种和交割(交收)期限,交易方式和流程,风险控制,交易标的交割(交收)、资金清算规则,交易纠纷解决机制,交易费用标准和收取方式,交易信息的处理和发布规则,其他异常处理、差错处理机制等事项。
第十九条 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发展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确需发展的,应比照分支机构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风险预警、风险防范、风险处置等风险防控制度,制定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发现风险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日常监管部门报告,同时抄送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和披露信息的内容、方式、对象、频率等事项。交易场所应在官方网站披露主要制度、交易品种、交易规则、交易行情等市场信息以及经营中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等内容。交易场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交易场所分支机构、会员和其他经营服务机构名单与相关信息应当在营业场所及官方网站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在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交易场所应在24小时内向日常监管部门报告,说明事件起因、目前状态、可能发生的后果以及应对方案或者措施。日常监管部门应将重大事项及处置情况及时报告设区市政府、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一)交易场所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交易场所重大财务支出和财务决策可能带来较大财务或者经营风险;
(三)涉及占其净资产10%以上或者对其经营有较大影响的诉讼;
(四)对社会稳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交易场所应当自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日常监管部门报送月度交易数据;自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季度工作报告;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上数据及报告同时抄送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交易场所报送和提供的资料、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四条 交易场所交易信息系统应符合业务开展及监管的要求,方可正式上线运行。交易系统应具备数据安全保护和数据备份措施,及时向日常监管部门提供符合要求的监管数据信息。
第二十五条 交易场所应当建立交易记录、结算数据等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档案保管期不得少于20年。
第二十六条 交易场所不得对外(包括股东)提供担保、股权质押等,不得进行与其主营业务无关的对外投资活动。
第二十七条 交易场所应建立合格投资者审查制度,明确合格投资者准入条件。合格投资者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具备一定条件的法人机构、合伙企业、金融机构依法管理的投资性计划,以及具备较强风险承受能力且金融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合格投资者为自然人的,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为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境内自然人;
(二)具备与投资产品相匹配的风险承受能力。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二十八条 交易场所应当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的交易环境,做好向各市场参与者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工作,不得侵害投资者合法利益。
第二十九条 交易场所对交易过程中获取的交易各方信息应当保密,未经授权不得向任何其他方披露,亦不得用于与交易无关的其他用途。
第三十条 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行业归口管理原则,加强交易场所业务指导,负责行业监管。省联席会议发挥统筹协调职能,加强对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交易场所监管的督促指导:
(一)省宣传文化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文化类交易场所的行业监管。
(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用能权类交易场所的行业监管。
(三)省科技厅负责对科技资源、知识产权类交易场所的行业监管。
(四)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对农村产权类交易场所的行业监管。
(五)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对排污权、碳排放权类交易场所的行业监管。
(六)省商务厅负责对大宗商品现货类交易场所的行业监管。
(七)省国资委负责对省属国有产权类交易场所的行业监管。
(八)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对股权、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的行业监管。
(九)省林业局负责对林权类交易场所的行业监管。
(十)其他新设立类别交易场所,按照职能职责由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监管。
第三十一条 网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关停未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网站及“微盘”交易平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各类交易场所进行注册登记管理,依法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各类交易场所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依法依规对交易场所及“微盘”交易平台涉嫌犯罪行为予以打击;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驻皖机构依法依规做好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各项工作。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利用各类交易场所从事非法期货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三十二条 设区市政府应研究制定交易场所风险处置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履行对本地区交易场所风险处置职责。
第三十三条 交易场所日常监管部门可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受理举报投诉等方式,对交易场所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风险隐患较大的交易场所开展独立审计评估,掌握风险情况并提出处置建议。
日常监管部门有权依法依规采取下列措施,对交易场所的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要求交易场所营运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报送有关资料;
(二)询问交易场所的董事、监事、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监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 交易场所应当实行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的隔离管理,切实维护客户资金安全。交易场所应当在本省经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用于交易资金结算的银行账户。
交易场所应当实行交易资金第三方结算制度,由交易资金的开户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负责交易资金的结算,按客户实行分账管理,确保资金结算与客户交易指令要求相符。
交易场所应当与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就账户性质、账户功能、账户使用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等事项,以监督协议的形式作出约定,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交易场所不得借用银行信用进行经营和宣传。对未接入第三方登记公示平台但符合相应资质的交易场所,由商业银行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
鼓励交易场所接入依法设立的交易标的第三方登记公示平台。
第三十五条 交易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日常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相关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采取出具警示函、暂停发展新投资者、不予新设交易品种、取消违规交易品种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由省政府批准后依法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根据全省交易场所数量规模、结构布局和区域分布,由省联席会议研究制定全省交易场所整体规划,并报省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 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交易场所监督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已出台的交易场所相关规定一律废止。如国家出台交易场所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以下简称《规划》),明确提出未来三年金融科技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规划》指出,金融科技是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金融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秉持“守正创新、安全可控、普惠民生、开放共赢”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金融科技赋能作用,推动我国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规划》提出,到2021年,建立健全我国金融科技发展的“四梁八柱”,进一步增强金融业科技应用能力,实现金融与科技深度融合、协调发展,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对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满意度,推动我国金融科技发展居于国际领先水平,实现金融科技应用先进可控、金融服务能力稳步增强、金融风控水平明显提高、金融监管效能持续提升、金融科技支撑不断完善、金融科技产业繁荣发展。
《规划》确定了六方面重点任务。一是加强金融科技战略部署,从长远视角加强顶层设计,把握金融科技发展态势,做好统筹规划、体制机制优化、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二是强化金融科技合理应用,以重点突破带动全局发展,规范关键共性技术的选型、能力建设、应用场景以及安全管控,全面提升金融科技应用水平,将金融科技打造成为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三是赋能金融服务提质增效,合理运用金融科技手段丰富服务渠道、完善产品供给、降低服务成本、优化融资服务,提升金融服务质量与效率,使金融科技创新成果更好地惠及百姓民生,推动实体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四是增强金融风险技防能力,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运用金融科技提升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的识别、预警和处置能力,加强网络安全风险管控和金融信息保护,做好新技术应用风险防范,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五是强化金融科技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基本规则体系,加快推进监管基本规则拟订、监测分析和评估工作,探索金融科技创新管理机制,服务金融业综合统计,增强金融监管的专业性、统一性和穿透性。六是夯实金融科技基础支撑,持续完善金融科技产业生态,优化产业治理体系,从技术攻关、法规建设、信用服务、标准规范、消费者保护等方面支撑金融科技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人民银行)
近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指导意见》(清整办函〔2019〕131号)。《指导意见》明确了大力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是继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证监会发布《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之后,又一份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指导意见》称,区域性股权市场逐步走上了规范发展的道路,历史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基础制度不断健全,业务风险总体可控,k8凯发登录入口的服务支持了一大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但功能发挥还不充分,仍存在一些风险隐患。为此,《指导意见》从准确把握市场发展定位、严格实施分类分层管理、做实做精股权融资业务等十个方面提出了进一步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发展的具体要求。
一、准确把握市场发展定位
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要立足本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不得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作为省级行政区域(含计划单列市)内唯一的地方性证券交易场所,要坚持高质量发展理念,强化品牌信用意识,做到持续合规运营,稳步扩大市场覆盖面和影响力;要认真开展挂牌公司的筛选和审核,形成挂牌公司进退有序的良好机制,做好精细化分层管理,不要盲目追求数量规模,坚决避免良莠不分、鱼龙混杂;要加强自律管理,完善自律管理规则。对于市场参与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按规定报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证监局。
区域性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塔基,也是地方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是促进创新创业和经济转型升级的有力抓手。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集聚地方金融要素,建设以股权融资为核心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改制辅导、融资转让、财务顾问、信息咨询、管理培训、路演宣传、培育孵化等一揽子服务。鼓励地方上市后备企业到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进行规范培育,鼓励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公司到新三板挂牌或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严格实施分类分层管理
区域性股权市场可根据企业资质类型和自身意愿为企业提供挂牌、展示、纯托管等不同类别的服务,运营机构应根据《办法》和本意见规定明确相应的条件和要求,严格区分挂牌、展示、纯托管等服务类型。运营机构可制定具体标准,对不同资质的挂牌企业实施分层管理,按不同层级实施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运营机构要向企业明示挂牌、展示、纯托管等服务的不同条件要求以及有关的权力义务,不得误导企业挂牌。
根据《办法》规定,挂牌公司除要符合第十六条的条件外,还应满足第二十条、二十二条、二十五条有关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实时公布价格行情、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等要求。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建立退出机制,明确摘牌条件和程序,对于严重违法违规和不符合挂牌条件的企业,及时进行摘牌。区域性股权市场已挂牌公司应在2019年底前完成股权登记托管,有限责任公司参照挂牌的应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和要求,否则转为展示企业或纯托管企业或者作摘牌处理。
展示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公示基本信息,可发布一次性融资或转让信息。异地展示企业须在注册地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托管股权,异地展示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超过期限的应报经企业注册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
纯托管企业仅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股份或股权登记存管,不挂牌、不展示、不发布融资或转让信息,运营机构可以为其提供股权过户服务。纯托管企业应是注册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股东可以不受200人的限制。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摘牌的公司,可在注册地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股份登记托管,符合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条件的可以在当地挂牌。
三、做实做精股权融资业务
股权融资业务是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核心业务。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股权融资符合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有利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降低企业杠杆率水平。我国中小微企业数量众多,社会上存在大量的股权融资需求,但由于监管不到位等原因,虚假宣传、跟风投资、估值过高、退出渠道不畅等问题大量存在,有的甚至以兜售“原始股”为名实施诈骗和非法集资。支持运营机构充分发挥交易场所的制度、业务和监管优势,不断提高信息搜集、估值定价、销售交易、登记托管、财务顾问等方面的服务能力,有重点地将场外优质企业的a轮、b轮、c轮等私募股权融资引导至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进行,鼓励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在此过程中运营机构要做好改制顾问和融资配套服务。
四、平稳开展交易转让业务
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发行融资和交易转让业务相互联系、相互促进。没有二级市场提供的流动性,股权价值将不能充分发现,市场融资功能将难以发挥。《办法》明确,除区域性股权市场外,地方其他各类交易场所不得组织证券发行和转让活动。省级行政区域内其他交易场所违规开展证券发行或转让业务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叫停并组织清理。运营机构要加强交易转让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行情发布、价值评估、交易促成、单向竞价等制度,积极引入机构投资者,提供便捷的交易服务,逐步形成良好的市场生态,为省级行政区域内国有股份、债转股等各类股权资产进场交易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发挥信息集中、资本集聚和专业服务优势,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场化债转股提供服务,促进国有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国有股权形成市场化价格,推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规范发展可转债业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督促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定完善的可转债业务规则,对可转债发行人的资质条件、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托管、偿还保障、转股安排、审核要求、风险处置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完善可转债发行负面清单,合理安排发行规模。
除《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区域性股权市场可转债发行人原则上应为生产经营性公司,单一法人主体,且能提供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募集资金应用于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不得将所募资金转借他人。
发行人设置的转股条件应明确转股定价和转股方式等信息,转股申报期和转股价格合理,转股路径具备可操作性,不得将转股对象设置为发行人之外的公司,发行方案应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六、认真做好登记托管服务
登记托管业务是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基础业务,运营机构是省级行政区域内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建立健全登记托管业务规则和操作规程,配备熟悉证券登记托管法律法规和实务操作的人员。办理登记托管业务时应采取走访、访谈、公证、律师见证等措施保证公司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并注意工作留痕,凡通过尽职调查形成的工作记录,由运营机构工作人员和相关当事人签字确认。区域性股权市场为登记托管的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股份登记托管情况证明的,运营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登记托管企业的覆盖面和质量直接关系到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生态体系培育。运营机构要积极拓展登记托管的企业种类和范围,为辖区内未上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证券机构提供良好的股权登记托管服务。省级人民政府可出台文件进一步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股份登记托管的职责效力,支持其开展省级行政区域内除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外所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集中登记托管。
七、积极发展合格投资者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区域性股权市场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办法》规定了区域性股权市场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和类型。运营机构要及时清理存量不合格投资者,清理完成前不得允许其认购和受让证券;已经认购或者受让证券的,只能继续持有或卖出;违反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严肃处理。要严格管理开户机构,建立完善证券账户管理制度,采集完整的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确保新开户投资者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妥善保存证券账户业务资料。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为合格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一定数量的合格投资者是区域性股权市场发挥融资和交易功能的前提,缺乏合格投资者则市场的融资和交易功能将无从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要通过提供优质的股权、可转债等产品,吸引社会上各种类型的合格投资者参与。同时,运营机构还可发挥股东等资源优势,加强同当地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私募基金等机构的联系合作,积极开发合格投资者,为市场融资功能发挥打好基础。
八、全面落实监管责任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配备专门的监管力量,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或专项现场检查,及时处置发现的问题和风险。各证监局应加强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政策指导,督促其做好日常监管工作,落实好各项政策要求,通过监管信息平台、投诉举报、舆情监测等方式加强风险监测和评估,提升监管的前瞻性和有效性。
要督促区域性股权市场充实统计力量,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及时发布年度报告,完善统计报送机制,确保区域性股权市场各项数据及时、准确报送。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公司治理、业务数据、财务状况及其他重要事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对运营机构报送的信息进行复核校验,发现问题的应当要求其及时处理。
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要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并向我会备案: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调整(包括股权转让、委托行使表决权等);2.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更;3.运营机构股本、持股(包括表决权)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发生变动;4.修改《公司章程》及重要自律规则;5.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审慎原则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切实防范化解风险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证监局要坚持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高度重视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各类风险隐患,不容一刻轻视疏忽,重点关注可转债业务、合格投资者制度落实等方面的风险隐患,严防公开发行或变相公开发行,有效化解存量私募债风险。运营机构的实缴资本原则上不得低于1亿元,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或对区域性股权市场造成重大风险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劝退或者要求其持股比例(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持股合并计算)降低至百分之五以下。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完善区域性股权市场风险报告路径和处置流程。一旦发现风险隐患或者苗头,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做好早期纠正工作。对已发生的风险事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和风险处置责任,发现重大违规行为的,要果断采取监管措施,维护市场秩序和市场稳定。
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要发挥贴近当地、成本低廉、程序便捷、手续灵活等体制机制优势,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专业的资本市场服务,争取地方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理解支持;业务经营过程中遇到制约市场发展的普遍性政策问题和制度障碍,可通过证券业协会向证监会和国家有关部门传递反映,合理的将协调推动解决。证券业协会要规范市场秩序,维护行业利益,对于违反自律规则的行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区域性股权市场可以结合实体经济需要和自身市场条件提出创新业务试点申请,证监会将在统筹考虑市场运行状况、风险管理能力的基础上组织研究论证,明确试点意见。
区域性股权市场是地方人民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根据《通知》等文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可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运用贴息、担保、投资等扶持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在税收优惠、财政补贴、人才引进、土地供应、工商登记对接等方面出台政策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引导优质企业挂牌;设立担保、投资类引导基金,通过市场化方式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资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组织协调当地宣传媒体加强正面引导,全面讲解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功能作用、市场定位、运行情况以及服务当地小微企业的典型案例,为市场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
(来源:区域性股权市场)
导语
6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中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报告(2018)》(以下简称“白皮书”)。作为我国政府相关部门首次公开发布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白皮书,报告全面总结梳理了2018年各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方面的主要工作和成效,充分肯定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有效补充作用,并明确提出下一步将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等多个方面进一步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白皮书介绍,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已初步建立了制度框架和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形成了系统有序的市场生态。2018年,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化管理程度不断加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名单由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管理并予以公告,同时需向证监会备案。截至2018年末,全国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已有34个地区(云南、西藏除外)向证监会备案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情况。证监会发布《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指引(试行)》(证监会公告〔2018〕3号),明确市场信息分类报送方式,加强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监督管理。
白皮书指出,小微企业可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展示、托管和融资。截至2018年末,全国34家区域性股权市场共有挂牌企业2.48万家(其中股份公司8395家),展示企业9.86万家,纯托管企业6809家,累计为企业实现各类融资9063亿元(其中2018年融资1783亿元),累计开展公司治理、财务法务、融资实务等讲座5000多场,培训30多万人次,辅导6000多家企业实现改制,培育800多家企业成功转入沪深交易所、新三板等更高层次市场,帮助近7000家企业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获得地方各类奖补资金14亿元。
对于进一步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思路,白皮书提出了八项建议。其中,在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小微企业资本补充渠道方面:一是大力发展股权融资。加快推进科创板建设,稳步推进新三板发行与交易制度改革,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有效发挥科创板、新三板在服务中小微企业股权融资方面的作用,构建多元融资、多层细分的股权融资市场。积极培育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早期投资力量,进一步完善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差异化监管政策、税收政策和退出机制,引导和支持创业投资基金更多地投资早中期小微企业,促进小微企业早期资本形成。探索投贷联动,鼓励商业银行与创业投资开展合作,探索债权与股权相结合的科技创新型小微企业融资方式。二是进一步增强债券市场融资功能。推动完善债券市场体制机制,提高大中型企业直接融资比例,促使商业银行加快业务转型,释放更多信贷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大力发展高收益债券、私募债、创新创业债等产品,支持非上市、非挂牌中小微企业发行私募可转债,建立和完善基于中小微企业主体信用的风险定价和信用评级机制,提高中小微企业在债券市场的融资比重。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5月20日至2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江西考察,主持召开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工作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这是习近平在赣州市于都县梓山镇潭头村看望当地群众,同乡亲们亲切握手。 新华社记者 鞠 鹏摄
脱贫攻坚已经进入决胜的关键阶段,各地区各部门要再加把劲,着力解决好“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让老区人民过上幸福生活。
我国仍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但面临的国际形势日趋错综复杂。我们要清醒认识国际国内各种不利因素的长期性、复杂性,妥善做好应对各种困难局面的准备。最重要的还是做好我们自己的事情,统筹研究部署,协同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谋定而后动,厚积而薄发。
就做好中部地区崛起工作提出8点意见。一是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二是提高关键领域自主创新能力,三是优化营商环境,四是积极承接新兴产业布局和转移,五是扩大高水平开放,六是坚持绿色发展,七是做好民生领域重点工作,八是完善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
习近平听取了江西省委和省政府工作汇报,对江西各项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肯定,对赣南中央苏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重大进展给予肯定,希望江西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各项工作,努力在加快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上作示范、在推动中部地区崛起上勇争先,描绘好新时代江西改革发展新画卷。
新华社南昌5月22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5月20日至22日在江西考察,主持召开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工作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上下更大功夫,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上下更大功夫,积极主动融入国家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中部地区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奋力开创中部地区崛起新局面。
初夏时节,赣江两岸郁郁葱葱,欣欣向荣。20日,习近平在江西省委书记刘奇、省长易炼红陪同下,深入赣州市的企业、农村、革命纪念馆,就经济社会发展进行考察调研,实地了解革命老区脱贫攻坚和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工作进展情况。
20日中午,习近平乘机抵达赣州,首先考察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企业展厅,习近平认真听取企业生产经营和赣州稀土产业发展情况介绍,详细了解我国稀土资源的分布状况、开发技术、应用情况以及生产加工中采取的环境保护举措。在生产车间,习近平仔细察看包装自动检测线、高性能烧结炉等设备生产运行情况,同现场工人亲切交流。习近平对企业加大科研投入、致力科技创新、注重生态修复的做法给予肯定。他强调,技术创新是企业的命根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才能生产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品,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要紧紧扭住技术创新这个战略基点,掌握更多关键核心技术,抢占行业发展制高点。稀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也是不可再生资源。要加大科技创新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开发利用的技术水平,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加强项目环境保护,实现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
于都是中央红军长征集结出发地。1934年10月,中央机关、中央军委和中央红军主力在此集结出发,踏上漫漫征途。20日下午,习近平转乘火车来到于都县,瞻仰中央红军长征出发纪念碑,察看中央红军长征出发地旧址原于都县城东门渡口,参观中央红军长征出发纪念馆。在纪念碑前,习近平向革命先烈敬献花篮并三鞠躬。他缓步绕行纪念碑,仔细察看基座上的浮雕,深情缅怀当年党中央和中央红军在苏区浴血奋战的峥嵘岁月。纪念馆内,习近平听取中央红军长征集结出发历史情况介绍,在一张张图片、一件件实物前驻足察看,同大家不时交流,回忆当年的历史。他强调,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我们一定要牢记红色政权是从哪里来的、新中国是怎么建立起来的,倍加珍惜我们党开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革命理想高于天。理想信念之火一经点燃,就永远不会熄灭。在中央苏区和长征途中,党和红军就是依靠坚定的理想信念和坚强的革命意志,一次次绝境重生,愈挫愈勇,最后取得了胜利,创造了难以置信的奇迹。我们不能忘记党的初心和使命,不能忘记革命理想和革命宗旨,要继续高举革命的旗帜,弘扬伟大的长征精神,朝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奋勇前进。今天,在新长征路上,我们要战胜来自国内外的各种重大风险挑战,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依然要靠全党全国人民坚定的理想信念和坚强的革命意志。
在纪念馆一楼,习近平会见了于都县的红军后代、革命烈士家属代表。习近平动情地说,革命战争年代,江西人民为革命胜利付出了巨大牺牲、作出了巨大贡献。现在国家发展了,人民生活改善了,我们要饮水思源,不能忘记革命先辈、革命先烈,不能忘记革命老区的父老乡亲。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关心照顾好为中国革命作出贡献的老红军、老同志以及红军后代、革命烈士家属。习近平祝愿他们身体健康、生活幸福。
纪念馆外的广场上,热情的群众闻讯赶来,高呼“总书记好!”“总书记辛苦了!”习近平对大家说,现在我们正走在开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我们要继往开来再出发!
于都县独特的区位优势和气候特点,适宜发展蔬菜产业。习近平来到梓山富硒蔬菜产业园,走进蔬菜大棚,了解于都县蔬菜产业发展情况。正在劳作的乡亲告诉总书记,产业园以“龙头企业 合作社 农户和贫困户”发展模式,带动了村民脱贫致富,户均年增收近万元。习近平表示赞赏。他强调,中国共产党的初心就是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党中央想的就是千方百计让老百姓都能过上好日子。芝麻开花节节高,今后的日子会更美好。
随后,习近平来到梓山镇潭头村,察看村容村貌。红军烈士后代、退伍军人孙观发看到总书记来了,率一家老小热情邀请总书记到家里做客。在孙观发家,习近平仔细察看厨房、卧室、后院和厕所,对他家住房和卫生改善状况表示欣慰。随后,习近平同孙观发一家和当地镇、村干部围坐在一起拉家常,关切询问他家收入怎么样、儿子儿媳在哪里就业、孩子在哪里上学、孩子在学校吃得好不好,家里还有什么困难和愿望。大家对总书记说,这些年全村109户贫困户都参与了蔬菜产业发展,村里还建起了就业扶贫车间,乡亲们既能外出打工,又能在家门口就业,照顾老人和孩子,既有土地流转收入,又有务工收入,贫困户还有分红收入,95户贫困户已经脱贫。习近平听了十分高兴。他强调,我这次来江西,是来看望苏区的父老乡亲,看看乡亲们的生活有没有改善,老区能不能如期脱贫摘帽。脱贫攻坚已经进入决胜的关键阶段,各地区各部门要再加把劲,着力解决好“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让老区人民过上幸福生活。城镇化和乡村振兴互促互生。要把乡村振兴起来,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好。要加强乡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精神文明建设,健全乡村治理体系,使乡村的精神风貌、人居环境、生态环境、社会风气都焕然一新,让乡亲们过上令人羡慕的田园生活。
离开村子时,乡亲们聚集到村口,纷纷向总书记问好,有的村民激动地流下了眼泪。习近平同大家亲切握手,祝愿乡亲们生活越来越幸福美满。
21日下午,习近平在南昌主持召开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工作座谈会。座谈会上,山西省委书记骆惠宁、安徽省委书记李锦斌、江西省委书记刘奇、河南省委书记王国生、湖北省委书记蒋超良、湖南省委书记杜家毫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何立峰先后发言。
听取大家发言后,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推动中部地区崛起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策。做好中部地区崛起工作,对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开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中部地区崛起势头正劲,中部地区发展大有可为。要紧扣高质量发展要求,乘势而上,扎实工作,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再上新台阶。
习近平指出,我国仍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但面临的国际形势日趋错综复杂。我们要清醒认识国际国内各种不利因素的长期性、复杂性,妥善做好应对各种困难局面的准备。最重要的还是做好我们自己的事情,统筹研究部署,协同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谋定而后动,厚积而薄发。
习近平就做好中部地区崛起工作提出8点意见。一是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主动融入新一轮科技和产业革命,加快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在各领域的应用,推动制造业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二是提高关键领域自主创新能力,创新支持政策,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加快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更多鼓励原创技术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三是优化营商环境,对标国际一流水平,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缓解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四是积极承接新兴产业布局和转移,加强同东部沿海和国际上相关地区的对接,吸引承接一批先进制造业企业。五是扩大高水平开放,把握机遇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推动优质产能和装备走向世界大舞台、国际大市场,把品牌和技术打出去。六是坚持绿色发展,开展生态保护和修复,强化环境建设和治理,推动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绿色发展的美丽中部。七是做好民生领域重点工作,做好脱贫攻坚工作,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加快补齐民生短板,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创新社会治理。八是完善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加大对中部地区崛起的支持力度,研究提出促进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举措,加强统筹协调。
习近平强调,党中央即将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作出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抓好落实、抓出成效。今年是基层减负年,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此作为主题教育的重要内容,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加强真抓实干的作风建设,让广大干部以更大的热情投入到中部地区崛起的伟大事业中来。
22日上午,习近平听取了江西省委和省政府工作汇报,对江西各项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肯定,对赣南中央苏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重大进展给予肯定,希望江西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各项工作,努力在加快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上作示范、在推动中部地区崛起上勇争先,描绘好新时代江西改革发展新画卷。
习近平强调,要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牢牢把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不断改善供给结构,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要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巩固“三去一降一补”成果,加快腾笼换鸟、凤凰涅槃。要聚焦主导产业,加快培育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现代服务业,抢抓数字经济发展机遇。要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走出一条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政策链、资金链深度融合的路子。要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做好治山理水、显山露水的文章,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
习近平指出,要推进改革开放走深走实,统筹推进各项改革任务,确保干一件成一件。要结合自身实际,突出改革重点,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科技体制改革、农业农村改革、社会民生领域改革上抓创新、抓落实。要充分利用毗邻长珠闽的区位优势,主动融入共建“一带一路”,积极参与长江经济带发展,对接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以大开放促进大发展。
习近平强调,要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夯实粮食生产基础,坚持质量兴农、绿色兴农,不断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要构建新型城乡关系,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促进城乡协调发展、融合发展。
习近平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入手,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落实各项惠民政策,做好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要对就业困难人员及时提供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确保他们就业有门路、生活有保障。要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完善立体化社会治理防控体系,依法打击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习近平强调,江西是一片充满红色记忆的红土地。以百姓心为心,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是党的初心,也是党的恒心。井冈山精神和苏区精神,承载着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铸就了中国共产党的伟大革命精神。这些伟大革命精神跨越时空、永不过时,是砥砺我们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不竭精神动力。要深刻认识红色政权来之不易、新中国来之不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来之不易,教育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增进群众感情,践行群众路线,锤炼忠诚干净担当政治品格,当好人民勤务员,为完成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而努力奋斗。要把井冈山精神和苏区精神继承和发扬好,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丁薛祥、刘鹤、何立峰等陪同考察并出席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工作座谈会,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中部六省负责同志参加座谈会。
(来源:江西日报)
2019年5月17日,中部六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作座谈会在南昌召开,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韦秀长主持会议。
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许忠华代表江西省金融监管局介绍了江西金融业发展基本情况。近年来,在江西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江西金融系统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保障需要、适当超前、引领推动、强化监管”工作思路,在做大金融总量、做活金融业态、做强金融机构、做优金融生态等多种维度上求创新,在民企小微融资难、企业上市后劲弱、普惠金融推进慢、防控风险压力大等瓶颈问题上求突破,在优化产融对接、金融定向帮扶、绿色金融试点、金融集聚发展、金融赣军培育等亮点工作上求提升,推动全省金融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迈出新步伐。许忠华指出,与兄弟省份相比,江西金融业发展仍存在不少短板和不小差距:金融总量占比偏小、实力不强;融资结构有待优化,银行业一家独大特征比较明显,资本市场发展不足,直接融资规模小;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偏小偏弱,新型金融机构发展滞后;金融创新能力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有待提高等等。
会上,中部各省金融监管局负责同志分别介绍了本省金融改革发展的经验、做法和成效。如,河南积极推进金融服务共享平台建设,实现市场监管、税务、电力、社保和社会信用五大类数据实时共享,为金融机构提供一站式数据服务,做到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申请、审核、风控全部线上运行。安徽从2013年开始,省财政每年安排31亿元资金,引导市、县配套投入,在全国率先建立省、市、县三级全覆盖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形成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安徽模式”。
韦秀长指出,全国各省市在此次机构改革中统一设立了地方金融监管局,进一步强化了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责任。地方金融监管局在统筹地方金融监管、发展和服务,构建“中央为主、地方补充,规则统一、全面覆盖,权责明晰、运作协调”的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体系等工作任务中责任重大。建议中部六省金融监管局以第十一届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为契机,建立常态化交流工作机制,共同探讨金融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问题,在地方金融监管协同、金融风险联防联控、深化人才交流等方面深入合作,推动地方金融监管工作更好、更有效开展。
山西省金融监管局副局长王晓千,河南省金融监管局副局长张云定,湖北省金融监管局副局长严宓,安徽省金融监管局副局长戴利强,湖南省金融监管局副局长陈祥东,以及各省金融监管局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来源:省金融服务发展中心)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在部署今年工作任务时,明确提出了“三个一以贯之”的要求,就是一以贯之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一以贯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一以贯之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和要求。这“三个一以贯之”,是坚持稳中求进、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抓落实的基本方法,必须坚持好、落实好,保持战略定力,切实把正风肃纪反腐各项任务一抓到底、落地见效,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保障。
要一以贯之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根本的一条,就是始终坚持以这一重要思想为指导,继续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在结合实际创造性贯彻落实上下功夫。学懂、弄通、做实,学是基础、是前提。学懂弄通了,理论上清醒了彻底了,政治上才能坚定,工作上才能抓实。强调抓落实,首先是抓学习、真学习。学懂弄通做实这一重要思想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结合职能职责、结合破解难题、结合正在做的事情,反复学习、跟进学习,学思践悟、融会贯通,真正把这一科学理论落实到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部署,首要任务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要自觉往深里学、往心里学、往实里学,把握精髓要义,把握方向目标,把握重点任务,推进贯彻落实。
要一以贯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深刻总结我国革命、建设、改革实践得出的重大历史性结论,也是新时代党领导人民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伟大斗争的根本保证。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在“两个维护”上担负着特殊使命和重大责任,这一点任何时候都要旗帜鲜明、坚定不移。要认真履行政治监督职能,督促领导干部从知行合一的角度,审视自己、要求自己、检查自己,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强化对贯彻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等情况的督促检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查处“七个有之”问题,推动党员干部自觉做到“两个维护”,促进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
要一以贯之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和要求。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决策部署,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全会确定的各项任务,是贯通的、一致的,贯穿着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严管党治党的根本要求、一贯要求,体现着人民群众对我们党的热切期盼。要坚持久久为功,把三次全会确定的各项任务同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一贯要求结合起来,持之以恒抓下去,不松劲、不停歇、不偏离,以钉钉子精神抓好落实。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协助党委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更是责无旁贷、责任重大。要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自觉运用“五个必须”、“六个统一”的宝贵经验,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层层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深化运用“四种形态”,持续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不断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
推动三次全会精神落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纪检监察系统的重要任务。落实的过程,实际是从认识到实践的过程,是理论指导下的实践,需要下很大力气。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不断深化认识、深化实践,边调研、边工作、边总结,知行互促、知行合一,把握内在规律,掌握科学方法,不断提高抓落实的水平,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